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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人可以做什麼??

一個人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可以在家當宅男,上網、打電動、看書、看電影、睡覺,

可以外出旅行、運動、打球、打工、閒晃…等,說不完,就看你個人的目標訂在哪。

甚至連公司和行號,都是一個人就可以成立的了。

 

一人股東的行號稱之為“獨資”

二人股東以上的行號稱之為“合夥”

一人股東的公司稱之為“一人公司”

二人股東以上的公司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實際申請型態而定)。

有“有限公司”,那有沒有“無限公司”??有,當然有,還有“兩合公司”,

不過,“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比較少人在申請使用,所以這邊就不再多做解說。

 

早期公司法對於公司設立規定較嚴苛,有限公司需要五~二十一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則是七~無上限股東。

這種嚴苛條件下所產生的就是處處是人頭。在民國七十~八十年代那時候,正是台灣經濟起飛之時,

那時候幾乎人人是老闆,人人開公司。因為開什麼賺什麼,所以大家就一股腦的去開公司,

可是因為有限公司需要至少五位股東,很多人創業者就開始想辦法找人頭。

首先找到的就是自己的配偶,再來就是自己的小孩。要是家庭人口不多的,再去跟父母兄弟姊妹借他們來當人頭。

所以,翻開以前公司的股東名簿一看,你會發覺以前人家的小孩金錢觀很好,眼光個個都比巴菲特還神,

還不會走路,就會投資。

為了消除這種人頭犯濫的情況,乾脆修法,改成現行的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二人。

(或許也就是因為這樣,台灣才沒有出巴菲特吧,呵)

 

股東人數的多寡決定了公司的組織型態,一位股東無法成立合夥商號或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不論成立公司或商號至少要一人,至於要幾個人較合適,這沒有一定的答案。

一個人的話可以選擇一人公司或獨資商號。一個人有一個人的好,好處是你不必處處考慮到其他股東,

想要怎麼做就怎麼做。今天可以八點上班,明天偷懶十二點才開門,也不會有人責備你。

你也可以早上貼公佈欄告知員工,下班前要先跟老闆道別才能離開,接近傍晚時分再去改成跟老闆道別後等老闆離開才能走。

一個人的話,你可以隨心所欲,為所欲為,反正公司是你的,賺是你在賺,賠本的風險也是你在擔。

只要你自己覺得擔的起就可以了。

所以,一人公司或獨資的老闆,最好要有工作狂的執著、業務的熱枕、小員工的認命,

若沒有具備以上這種特性,一天捕魚三天曬網的情況,是可以預見的。

而且,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後,就像病毒一樣,會永無止盡的蔓延,從原本的三天曬網變成六天再來十天半個月。

這是一種可怕的惡性循環,因為自己本身的懶墮,使得業務量無法成長,

沒業務沒生意沒事可做,乾脆就休息。休息時間變長,反而更難有機會去招攬到生意,如此一來,

一直重蹈覆轍,直至有一天生意不再上門,賺的不夠支付基本開銷時,這個循環自然就會終結了。

 

二個人以上的話,就必須是合夥商號、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了。

多位股東的好處,就是可以集思廣益、大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創業路上彼此有個照應,在心靈上也是一劑強心針。

俗話說,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一間公司若是完全只靠老闆一個人在發號司令,一定會產生一些怨言,

這時候,若是有其他股東幫助你,你們幾個,一個扮白臉、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灰臉,傾聽員工的心聲,彌平他們的糾紛,

這對公司的營運來說是莫大的好處。

有時候老闆做出錯誤的決策,或疏忽掉某個重要的環節時,有人跳出來提醒他,不管是對公司或對員工本身,

也都是有好處的。因為,公司的應得利益可以全數實現,薪水也就發的出來,搞不好還有獎金呢。

當然,做這些事的不一定要股東,可以是聘請來的總經理或主管級之類的人物。

雖然說眾志成城,但有的時候股東人數一多,卻落得人多嘴雜的下場。

在台灣的企業中,這種因為好朋友合夥卻因為互相的不信任,導致最後拆夥反目成仇的戲碼可是屢見不鮮。

不過,這些都是是可避免的,雖然不可能100%的免疫,但至少可以大大的降低發生的機率。

股東拆夥主要的原因不外乎就是利益信任、管理制度的問題。

社會是很現實的,人活在這個社會,也會變得現實起來。當有問題發生,而且是有利益關係時,人很難大方。

開店不等於賺錢。很多股東拿錢出來跟朋友出來開公司,說好一個出錢一個出力,發現虧損連連之後,

出錢的責備出力的,不認真,以為是別人的錢就可以亂花,甚至會懷疑出力的都把他會錢貪污走了。

而出力的雖然錢出比較少,但已為公司盡心盡力卻還受到這樣子的指責,感覺很冤枉,最後終於不歡而散。

投資,不管投資什麼,舉凡朋友的公司、親戚的店面、上市櫃的股票,都一定存有其風險,

投資朋友的公司,有可能回本、賺錢,但也有可能血本無歸;相同地,買賣股票,投資上市上櫃的公司亦是如此,

你買入的股票可能隔天就增值,也有可能隔天就變壁紙。

那麼與人合夥的問題那麼多,是不是就不要找人合夥,自己一個人搞就好。

倒也未必,應該先小人後君子,一開始大家先把話講明,甚至把所有的條件都用白紙黑字寫清楚,也行得通。

一些老一輩的人,經常都考慮到人情問題,都認為大家都是親朋好友,不要把話講那麼白免得傷感情。

這個觀念是錯的,應該一開始就針對利益、營運、人事、紅利、薪資…等的大小相關問題,一次做個討論,

因為日後要是發生了,問題還不是很嚴重時,吃虧的人會想說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吃點小虧,就算了。

等到真的忍不下去時,整個不滿情緒一爆發開來,到那時候以前吃的虧要通通討回來、所有帳簿支出明細統統拿出來檢討,

什麼親情友情這時候已盪然無存,唯一剩下的僅是對方如何的對不起你。

為了預防那樣子情況發生,應該要一開始就講清楚、說明白。

公司的股權分配最好也不要是每人各1/2、1/4或1/6,最好是單數1/3、1/5或1/7,

因為要是股權分配比重每人各1/2,如果意見不合時該怎麼解決??重要的決策,總不可以懸在那邊不解決,

又或股東各自朝自己的方針實行,整個公司像多頭馬車一樣,沒有一個明確的目標。

相反地,如果是每人各1/3,另外兩個意見不合,還可靠第三個人決定,畢竟少數服從多數嘛。

 

股東是公司的基本成員,而公司的董事(負責人)也是從股東中選任,所以,有好股東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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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F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