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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續以志玲姊姊的案子做例子。已知志玲姊姊收入是1,000萬並假設這1,000萬是一次給付的表演酬勞。上一篇,《14》給林志玲的一封信,有說過若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繳稅金1,415,700;若是以薪資所得申報,繳稅金3,174,100。不管是141萬還是317萬,對一餐只用一碗魯肉飯裹腹的我來說,都是個遙遠的天文數字。而且這筆錢是繳出去就沒了的,可不比拿去扔在湖裏,至少還有“撲嗵”一聲;繳給國稅局,繳再多,它也不會頌個“誠實納稅”的匾額給你。所以,志玲姊姊的案子有節稅空間或撇步嗎??有,當然有,就讓不才的我來提供幾個。

(一)多重影分身術

  一般俗稱“找人頭”;或利用幽靈人口的方式,均化自己的所得,皆屬之。以志玲姊姊的情況來說,一個人要繳141萬的稅金;那麼兩個人的話是要繳141萬 / 2 = 70.5萬嗎??不對哦~~。同樣的1,000萬收入,分給兩個人去申報繳納的話,每人只要繳465,500,足足比一個人繳的1,415,700少了近100萬。如果是分給三個人去申報的話,則更少了,平均每人只要繳235,919。或許你/妳會覺得奇怪,為什麼差這麼多。那是因為,每一個人都要再減去自己的標準成本45%、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底下附上一張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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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圖可得知,同樣的1,000萬,分擔的人數越多,要繳的稅金也就越少。這個差異性在人數<10以前都還滿明顯的。然後要達到完全不用繳稅的情況,則需要至少35人。要找到35人來分擔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況且,據報導說,志玲姊姊的去年的收入約7,000多萬,所以要達到0稅負,就大約要280人,這已經是大公司的規模了…。即然人頭這麼缺,於是就有人想出了買人頭這個方法。有人要買人頭,當然也就會有人賣人頭。千萬不要找一般坊間的掮客買人頭,從那邊買來的人頭品質良莠不齊,有些人頭是志願當人頭的抽佣者,有些是未經過同意用路邊撿來的身份證在充當人頭,有些是生死不明的幽靈人頭。反正不管是生是死,啥米死人骨頭,掮客只要有錢賺就會賣,所以跟他們買的風險是很高的。掮客通常不會管這個人頭賣給了誰,分擔了誰的多少收入;他們只在乎這個人頭賣出去可以賣多少。於是就有一頭二賣、三賣甚至多賣的情況出現。等到問題真正發生的時候,通常都是半年以後的事了。國稅局五月個人綜合所得稅收件,六月整理資料並開始第一波退稅,七月通知補繳。那些人頭們,也多是在這個時間點收到補稅通知,收到了還會罵一聲『銬,怎麼會這麼多??!!』接著就拿著補稅通知去國稅局檢舉他被虛報所得收入,國稅局開始往上追查,發現是志玲姊姊公司報的,公司再往內部清查,最後明白原來是志玲姊姊要省稅所以去找人頭。到時候就算志玲姊姊想要找掮客出來問清楚,對方只會不理睬、不負責的回覆。這是最糟的情況,如果事情真的不幸演變到這種地步,最後一定會被媒體揭露,隔天報紙就會下著斗大標題“昔日抗稅名模 今逃稅買人頭”,從此這個污名將會跟著志玲姊姊一輩子,這是非常得不償失且不值得的。

  最好的所得分擔者,莫過於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家人了。也可以是有“密切往來”的親戚朋友,只是我個人不喜歡跟親友們有金錢上的往來,所以都會將他們排除在外。總之,要掌握一個重點,志玲姊姊跟這個所得分擔者要很熟,熟到對方願意把本身的工作情形、財務狀況、經濟收入,鉅細靡遺地說給志玲姊姊聽,好讓志玲姊姊能規劃今年要讓對方分擔多少所得。最怕的就是找那種很不熟的遠房親戚,透過層層的裙帶關係找到的某某阿姨的小孩,因為那位某某阿姨說她的小孩目前沒工作沒收入,可以先幫志玲姊姊這個忙。於是志玲姊姊組了一個五人小組的“稅金負擔團”,裏頭的成員有爸爸、媽媽、哥哥、志玲姊姊還有那位阿姨的小孩,同樣的所得1000萬,平均每人幫妳負擔200萬,並代他們支負稅金93,760 * 5。然而,因為不常跟阿姨的小孩聯絡的關係,所以他什麼時候找到工作志玲姊姊也不會知道,通常知道的時候就是他叫他媽媽拿著他的補稅通知來找志玲姊姊處理的時候了。這時候志玲姊姊一定會想說,莫名奇妙,不是都已經繳清了,怎麼還會要補繳。再仔細一看,才發現原來他那一年接到某某廠商的代言案子,多了一筆300萬的收入並要補繳稅金371,740。總收人200萬時繳93,760,總收入300萬時繳197,420,總收入500萬時繳465,500!!志玲姊姊覺得,我只報他200萬的收入,幫他繳93,760是應該的;他認為,他有300萬的收入,繳197,420也沒錯,那麼剩下的 465,500 - 93,760 - 197,420 = 174,320 誰要繳??(如下圖所示)這時候,我想志玲姊姊大概會選擇息事寧人,自己去幫他繳一繳,以後把他從“稅金負擔團”除名就好了。總而言之,為了要避免這樣的窘境,即時的第一手資訊取得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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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要考慮到的是合適性。抱歉,志玲姊姊,這麼說或許有點殘酷,但據我所知,藝人或模特兒似乎不用考取任何證照,只要上過電視、走過伸展台,就可以對外宣稱是藝人或麻豆(model)。不像律師、醫師或會計師,要先考取相關證照,才能對外執業。要以會計師名義報執行業務所得,首先就是要取得會計師資格;如果,要以表演人報執行業務所得,那倒沒有資格可取得。國稅局對於表演人也不局限於螢光幕上的藝人或伸展台上的麻豆;只要會表演就OK的。所以不管是街頭賣藝的、馬戲團表演的、兒童樂團演出的或秀場出現的表演者,都符合表演人的身份。這樣子的話,志玲姊姊在找“稅金負擔團”的成員時,會有更大的空間。唯一要注意的是,給人的感覺是否適合。就拿上一段阿姨的小孩來說好了,志玲姊姊要是想要以模特兒的身份,報他表演人的執行業務所得,那麼他是否有高大的身材、俊俏的外表、豪邁的笑容??還是個畏畏縮縮、蓬頭垢面、只愛動漫的宅男??是否熟悉志玲姊姊的工作環境,還是連凱渥的大門在哪裏都不知道的傢伙。對於自己所申報的執行業務內容是可以侃侃而談,還是會被稅務人員一問就倒??要把這一點也考慮進去才算是達到無懈可擊的程度。

  這一篇說的是繼續以個人名義申報所得,但把所得分散。就像漫畫“火影忍者”一樣,用的是多重影分身術,創造出很多個分身。每一個分身都可以是本體,每一個分身卻不能代表本體,但是本體還是可以利用分身來抵擋國稅局的課稅的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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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F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