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獨資   2301

  

2302

  資本主(或出資人)1人,可以是滿二十歲的成年人,也可以是七至十九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但要附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資本主 = 負責人。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管理公司營運,不必對誰交代,只需對自己負責。負責人本身與獨資事業有著密不可分性,因此當負責人變更時,亦代表著獨資事業的結束。正確的流程是這樣子,原負責人先辦理獨資註銷,並辦理稅務結清算,將事業裏頭的存或固定資產變賣給新負責人的新獨資事業。理論上,一間收起來,一間新開設,統編會不一樣。但它僅是負責人變更,為了保持一貫性,避免2間獨資事業的出現,因此簡化成,一樣要結清算,但僅辦理負責人“變更”,不另外辦理註銷和設立。這個聽起來很矛盾,又說要一貫、又說要註銷新設,但沒辦法。因為,獨資畢竟不具有法人人格,它只是類似負責人名下的一個附屬物而已。

  一個人可以當幾間公司和商號的負責人,其實並沒有規定。獨資事業是1人就可以成立的,因此,你/妳可以是好幾家獨資事業的負責人,只要營運上沒問題,資金不會告急,你/妳想開五家、十家也都 OK,甚至有人想出錢,讓你當負責人也是可行的。但僅限於獨資。

 

合夥 2303 

2304

  合夥人>=2,合夥人的資格跟獨資資本主一樣,至少要是七至十九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然就是滿二十歲的成年人。然後這一群合夥人要召開合夥人會議,擬定合夥契約書,從合夥人之間推選一位負責人。“合夥契約書”沒有制式的規定,是一個很像公司章程的文案,裏頭條列式的載明合夥事業名稱、各合夥人出資比例、負責人是誰、盈餘虧損的撥補議案及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時間與間隔。合夥人跟資本主一樣,一定要出錢,不可是乾股掛名的。如同上一篇“組織型態篇”曾經說過的,合夥人雖然不是負責人,但責任等同負責人,對合夥事業負連帶清償責人。不同的是合夥人不對外代表事業本身,如同監察人一樣,監督公司營運及負責人對於本身職責是否落實。但因其有出資,因此各項決議也應經各合夥人同意。

  合夥人可以換人,也可以中途加入或退出。例如原來5人的合夥事業,可以向上增加至7人、9人或更多,也可向下減至4人或2人。但最少要保持2人,低於2人時,則代表事業結束。那麼是否像獨資事業一樣,負責人變更時就要辦理結清算??合夥事業可免辦理,因為它的主體還在;即使負責人不同了,合夥事業依然存續在。

  合夥事業的負責人有競業禁止的規定嗎??目前似乎沒有法條明文規定,合夥事業的負責人不得執行其他相同或類似性質業務。雖然沒有規定,就表示可以,但也沒必要一定就要去做。人最不喜歡吃的就是“虧”,一旦對方感覺到吃虧了或者權益受損了,偶爾一兩次可能可以忍下來,時間久了爆發開來是遲早的事。所以,不要去做瓜田李下的事,如果你/妳已經是某某廣告社的負責人了,就不要再去搞一間行銷公司了。做了,只是徒增“利用職務之便自行接案”的嫌疑而已。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eter F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