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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鳳凰花開、驪歌輕唱的畢業季。為了避免畢業即失業,也為了降低失業率,勞工局辦理了一連串的就業博覽會,希望能在第一時間為這群社會新鮮人媒合到一份工作。這樣不僅可以降低失業率,還可以告訴民眾說,政府是有在做事的哦~~。

我不得不承認,我們的政府很愛民,很照顧勞工朋友們,總是以民為主,這是好事。為了他們努立的修法,調高基本薪資,實施勞動檢查,失業時給他們照顧,甚至還主動出面喊話要廠商幫勞工們加薪…的種種,都是希望能給勞工一個更好的工作環境。政府的出發點是善意的,但我總會隱隱約約的覺得,這樣子對勞工朋友們真的好嗎??提供過多的保護,真的是對的嗎??

台灣現有的勞動基準法,訂定的很週詳,將一些勞動契約、勞資關係、工時、薪資,定義的很清楚,連福利、休假、罰則都告訴你。為了維護勞工的工作權,不讓資方任意開除員工,甚至規定,要開除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的員工,於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不說您可能不曉得,前項規定,勞工於離職時準用之。只是我懷疑真的有哪位勞工服友會照這個法規做嗎??一般常見到的都是年終領一領,紅利分一分,然後就跑的不見人影。好心一點的,還會預告說做到月底,辦一下交接;若是遇到比較為自己著想的,大概隔天就沒出現了。不幸遇到這種人的話,資方頂多就是摸摸鼻子、自認倒霉。與其浪費時間在算離職員工是否合法離職,不如趕快登廣告徵才來的好。而且,勞資雙方在勞動關係終止時,最大的不同點是:老闆開除員工時,要付資遣費;員工開除老闆時,不用任何花費。

薪資也有規定,不得預扣,即使員工犯錯。而且,最近這兩年來,勞工局年年調高基本工資,雖然看起來不多,但對於公司來說,都是多了一筆支出。是的,很多老闆很小氣,很會算,但有的時候,真的不要怪老闆。十幾二十年前,如果說,以每個月3萬元請一位員工,那麼老闆最多要多要支出的也差不多就是這個金額。現在不一樣了…。現在以一位勞工薪資3萬來計算:30,000 + 勞保公司負擔 1,730 + 健保公司負擔 1,598 + 勞退休金 1,818 = 35,146,光是人事保險費每個月就要多支出5,146。如果可以的話,偶爾也站在資方的角度想一想。資方在這方面,簡直比麻雀還要雖小(台語:倒霉),因為法令是政府訂定的,要求民間企業執行,講白一點就是,政府開票、企業買單、人民受惠。政府在慷企業之慨時可是一點都不手軟。所以不得已,資方為了降低勞健保帶來的衝擊,只好調降底薪。如果打算以一個月3萬請一個員工,扣掉勞保、健保、退休金後,實際支付的差不多在2萬5上下了…。

我知道這樣子說,可能會被很多人罵到臭頭,但我曾真的想過,如果員工要離職時同樣也要付出類似“資遣費”這種東西做為代價的話,那麼員工們應該會更慎重選擇每一份工作。就像很多人會浪費免費資源一樣,不管用不用得到,免費的就拿;不管有沒有用過,不想用就丟掉。想想看那些免費的保麗龍餐具、免洗筷、衛生紙,因為是免費的,所以常常在取用的時候,就不知道節制。如果要付費的話,可能付一次,就會想要重覆使用好幾次。免費與付費,就是有這樣顯著的差異。因此,我才想說,如果員工離職時,不再那麼自由,同樣要付出一點金錢,那麼對方在一開始選擇工作的時候,絕對會更加慎重。到職之後也不會輕易地說離職,這樣如此一來,企業可以不用再把精神時間都花在人事這一塊,教育訓練的成本也可以降下來,而省少來的成本可以拿去研發其他新的產品、拿去打廣告、甚至拿去給員工分紅,都好過投資在那些來來去去的過客身上…。

取消預告、取消資遣,讓企業能夠更靈活的調整人事結構。有多少企業就是怕請人容易送人難,所以才選擇即使工作量變大了、訂單變多了,也要原有的員工加班,而不是招幕新血。等到工作量變大到需要多一個人來負荷,而且是持續不間斷的常態,這時候再來考慮請人吧。不然如果只是因為產業旺季或者廣告效益突然爆量的關係,那麼到淡季的時候,就只能選擇讓新進人員繼續坐領乾薪或認賠付資遣費將對方辭退。所以,為了不讓自己走到選擇這一步,乾脆就要求大夥加班吧。大家努力加班的結果,就是分擔掉許多工作,因此沒有多餘的職缺釋放出來,當然失業率就不會掉下來囉。

之前在天下雜誌讀過一篇報導,內容是說早期的德國有歐洲病夫之稱,原因是它有著全球最高的勞動成本。這樣的條件下導致產業外移,產業外移的結果當然就是更多人找不到工作的高失業率。留下來繼續找工作的人卻又繼續要求高薪資。這樣子的惡性循環,最後就是步上兩敗俱傷一途。後來德國調整了勞動條件,除了讓勞資關係更富彈性化,更有自主協商的空間外,還大幅地刪減了失業救濟金的福利。(因為德國的失業救濟金給的很優渥,幾乎跟在職人員的待遇差不多,所以很多人失業之後,就甘於失業,給政府養。)德國靠著這些改革,讓經濟起死回生;而台灣政府似乎打算把那些當初讓德國經濟生病的原因給學過來…。

好比說發放失業給付。失業給付,是個像毒品般會讓人墮落、上癮的東西。因為有了失業給付,讓失業的勞工們覺得找工作不再是當務之急,因為還是有收入,在家宅個十天半個月都不會餓死。有學者研究調查指出,失業給付越高、給付時間越長,請領者的失業期間也會跟著成正比的增加。請領失業給付的人,找到工作的時間點多數落在失業給付終結完了後,一小部份是在快要完了前。而開始請領失業給付就找到工作的人,是沒有發生過的…。我不反對發放失業給付,我僅是覺得應該更加審慎的考慮發放條件及資格…。德國是前車之鑑,如果再繼續永無止盡地保護勞工們,那麼步上德國的後塵是遲早的事。到時候,只是讓更多的台灣人西進到大陸設廠,畢竟那邊有更便宜的人力資源。台灣立法修法常常都是參照歐美大國,但不見得在歐美國家暢行無阻的法案,在台灣就適用。如果不把民族特性、經濟條件這些都考慮進去,那麼這樣子的法案很可能會在台灣水土不服、後天失調、無疾而終…。

緒如此類的事很多,我總認為個人能力的優化,遠比對工作權的保護來的重要。保護這種東西,只能保護的了一時,保護不了一世。保護應該只是暫時的過渡時期的消費品,而不應成為每一次負面情緒的保養品。職場上的不如意,緒如被老闆罵了、被同事欺負了,可以找情人哭訴、父母訴苦或朋友談心,但僅應偶爾為之。這種想要被人呵護、被人保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要是讓自己沉溺在這種怨天尤人的情緒裏頭,不去想辦法解決,反而常常為了同樣的事情喝酒買醉、自怨自艾、怪這怪那的,那可就敬謝不敏。尤其在職場上,千萬不要仗著有勞基法作靠山,有勞工局給您撐腰,就想跟老闆對幹。平常沒事時,政府幫不了您;要是出事了,政府更不可能保護的了您…。有句諺話說,靠山山倒、靠人人跑,所以靠自己最好。政府愛LDS(台語:喇滴賽;國語:攪豬屎),就讓它自個兒去吧,我們潔身自愛別跟它瞎攪和。因為,要是事情鬧到要去勞工局說分明的時候,表示一切都沒有轉寰的餘地了。真的。當有勞資糾紛發生時,最常出現在協調會中的一句話,除了三字經以外,就是『勞工局要挺你,那沒關係,請你/妳去給他們養,我養你/妳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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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F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