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健保的規定,真的是多如牛毛,不勝枚舉。就像老人家常說的一樣,滿天全金條,要抓沒半條。法令規章也是一樣,勞動基準法、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列、年金保險實施辦法,再加上相關的施行細則,真的是法令百百條,弄懂沒半條。就算真的很努力去鑽研,也會覺得明明寫的都是國語漢字,怎麼完全看不懂它在講什麼。舉例來說,【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第二項、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很多僱主都解讀為"未滿五人不用保勞健保"。但,這其實是錯誤的。

不曉得有沒有老闆或主辦會計,真的很仔細的去讀過勞保繳費單上除了金額以外的資訊。或者說,看到了金額,有沒有倒算回去,看看勞保局怎麼算出來的?勞保局至少包含了五種業務:一.勞保、二.就業保險、三.職業災害、四.勞工退休金及五.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和大家最關心的老年給付。而一張勞保繳費單上,就通常會包含了前三項(勞保、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的保費。
常常遇到僱主宣稱他們未滿五人,不用幫員工保勞健保,並且引用前述法條。但是,該法條只規定勞保,可沒說其它的不用保。真的,你再回去讀那一段文字,它只有說到勞工保險。其它的各自有各自的規範。像就業保險、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這個是不論員工人數,只要一人、只要到職、只要有領薪,就是要幫員工加保。而這些業務也都是勞保局承辦的,所以想要只幫員工保其中一項,如就業保險,那要怎麼跟勞保局解釋其他的為什麼不用保?為什麼只保就業保險?

勞保直接關係到員工的勞保年資及老人年金的請領。就業保險是和失業補助有關。職業災害則是保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受傷、傷殘或死亡。這些都是員工們的權益,只要有漏保少繳的情況,那麼員工失業去請領補助時、退休去領年金時、還是發生意外致死時,僱主都要付賠償責任。所有的保險都是為了止血意外發生時的賠償損失。就像汽車保險一樣,怕車被偷走、被A到、被撞壞,所以保了乙式險,雖然沒用到,但是至少讓自己安心。一旦有碰撞時,保險可以理賠,不用再自掏那瘦骨如柴的腰包。勞工保險也是一樣的道理,為了就是怕勞工在工作中、上下班時或離職後,無法維持一定的生活水平而產生的。所以不要省那些保費,免得到時候真的發生意外或者員工來求償時,得不償失。

另外還有些老闆會說,我跟員工約定好,保費我用薪資貼算給他,讓他自己去外面保。又或者這個員工比較特別,有卡債、還在領失業補助,所以先不幫他保。這些情況跟沒有幫員工加保承擔一樣大的風險。因為單純就以結果來看,事實上該員工就是沒在你這邊加保。就算該名員工有口頭承諾、就算有去媽祖面前發誓、就算你們有白紙黑字寫切結書,都一樣不具效力。員工一旦翻供說這些是他應得的薪資,然後來跟你要這些權益時,你一樣要再發一次錢給他。因為民法明訂「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就是國外常聽到的"與母法相抵者,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僱主需要幫員工保險,可是僱主卻自行私訂合約,這樣子是違反法令,當然不允許。如同殺人有罪一樣,不可能因為對方一直挑釁你說『來砍我啊!有種來殺我啊!』,你因為受到對方的言語刺激/請求,狠狠的刺他一刀而被判罪是一樣的道理。

最後,還是建議,不論是正職還是計時人員,不論是月薪還是時薪。只要員工一到職,就是幫他把勞保、健保和退休金保好保滿。勞基法沒有所謂的試用期,只要報到,就算是計時人員也是比照正職人員辦理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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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ter F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