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藏在細節中。關於租辦公室、租店面,有許多事情必須注意。
首先你要確定你是不是用公司名字跟原房東簽約,而這位房東的所有權是不是百分之百。這個可以請房東提供建物所有權狀即可知悉,有些房東不願意隨便拿所有權狀出來,也可用建物謄本代替。比較常遇到的情況是,房東只提供房屋稅單,雖然說,房屋稅單也是可以當作建物所有權人的證明,但是有幾個問題。第一如果這個房子是多人共同共有時,納稅義務人通常只會寫"王X明等"、"李X強等",不會逐一列出所有屋主的全名,而且就算有列出名字,也不曉得每位屋主,他們對於這間房子的持分是幾分之幾。再來就是現在房屋稅可以拆單了,意即是說,每位房東會有一張只寫著自己名字的房屋稅單。所以要是拿了一張拆單過的房屋稅單去申辦公司設立,最後還是需要再補申請一份建物謄本來佐證。然而,不管這房屋稅單有沒有被拆單,稅單一定要拿房屋稅的,不可以是地價稅。一定要當年度的。如果是用轉帳繳稅的話,國稅局會寄兩張單據給房東,一張是通知房東要從帳戶扣錢啦,請把錢準備好;另一張是扣完錢後,給房東的收據。所以要提供那張轉帳繳納證明,而不是那張轉帳繳納通知。如果是現金繳稅,上頭要蓋店家的收款章。大部份的便利商店不會蓋章,那也要附上那張感熱紙收據。
可是我是跟二房東租呢?跟二房東租的話,要準備的資料又多了2項。一個是原房東跟二房東的房屋租賃契約,另一個是原房東同意二房東把房子分租或轉租的同意書。最後再加上用你自己公司名字跟二房東打的租賃契約。要把每一段的承租關係都取得,這樣子才能證明你有房屋的使用權。
再來是租金的部份。很多客戶,他們只需要一個小小空間,放個辦公桌、一台電腦、一支電話,就可以營運。而這個小小空間,大部份都選擇在自己住家或朋友的辦公室。那問題就來了,租金最少可以寫多少?這個沒有規定。租多少就報多少。只是低於當地租金市場行情的話,國稅局可以依照一般租金標準,設算房東租金收入,直接開立稅單,要求房東補稅。
可是房東確實沒跟我收租金耶?沒有付租金的話,那麼就是無償借用。無償借用的話,需要①找兩位見證人,②經由法院公證,③且不可以是營業使用才算數。所以不論是能提供租金零元的房屋使用同意書或無償借用證明書,只要是出租給營利事業,都還是有被設算租金收入的風險。
每月租金5萬,稅外加,這合理嗎?不合理,但確是常態。這就像去超商買東西,標價巧克力一條10元,拿去櫃檯結帳後,老闆告訴你,還有營業稅、營所稅要另外加上去哦。開立統一發票時,稅外加、稅內含,差的是5%的營業稅。但是租房子時,稅外加、稅內含或載明"因租賃行為所衍生稅負由乙方負擔"的差異,可不就單單5%那麼簡單,因為每個房東對於這個"稅"的涵蓋範圍的認知不同,甚至還有無限上綱。一般房東、仲介都是要求10%的租賃稅及1.91%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要由承租人負擔。但是也有些房東說,以前我租給個人時,都沒問題,現在租給你們公司了,房屋稅不能自用了、地價稅被調漲了,然後還要被你們報租金收入,害我又要繳到個人綜合所得稅,這些你們統統都要幫我處理。以法令面,政府規定的程序來看,每月租金5萬,那麼租賃扣繳要繳的稅金是 50,000 * 10% = 5,000。二代健保要繳 50,000 * 1.91% = 955 的補充保費。所以每個月在拿錢給房東之前,要先5,000和955去繳稅,50,000 – 5,000 – 955 = 剩下44,045,這才是要給房東的租金。但真的照這樣走的情況是可遇不可求…。
大部份你會遇到房東說,租金5萬,我就是要實拿5萬,至於租賃稅、二代健保那就跟我沒關係,你們公司自己處理。這樣子的情況,房東的租金收入就不是5萬,而是 50,000 / ( 1 – 10% - 1.91% ) = 56,760才對。然而,很多房東房客不曉得的是,這繳出去的10%租賃稅,不管是5,000還是5,676,在申報房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如果他不用繳稅,可以全數退回;如果要繳稅,可以拿去抵稅。是的,你沒看錯,房客繳稅、房東退稅。所以在稅外加的情況下,其實有點算是變相漲房租,因為你實際支付出去的、房東實際收到的,不是只有租約上所寫的金額。
好麻煩哦,我可以統統不處理嗎?很抱歉,不行哦。你們公司是扣繳義務人,要幫房東繳稅,年底時開立扣繳憑單,申報二代健保。這些動作要是沒做,是罰你們公司不是罰房東哦。
房東要求我補貼/代繳房屋稅、地價稅,要接受嗎?像我上面所述的規定程序,其實是沒有什麼補貼代繳的義務,除非這個金額是可以從租金裏面扣除的,不然說不過去。而且你還可以正氣凜然地給房東曉以大義一番,畢竟每個人都有教化的可能。說不定房東從此浪子回頭、放下屠刀、改邪歸正、鋤強扶弱、保家衛國。嗯,離題了…。我要說的是,房東的條件你不一定要全盤接受,當然,你接受度越高越好配合,他也就越願意租給你。只是像房屋租、地價稅這兩個稅,如果是從0到1,那當然有差;但如果是從99到100,那根本不會再被調漲。依照現行的做法,如果這間房子沒有登記過公司行號,而你是第一家的話,會把總面積除以六,把六分之一改為營業用,剩下六分之五維持不變,並同時取消自用的優惠。房屋稅住家用的稅率是1.2%,營業用是3%;地價稅自用是2‰(千分之2),一般用是至少10‰(千分之10)。你登記第一家進去一定會被調漲,但如果那個地址已經是長期出租給公司行號登記使用,所有的面積都已經是用營業用在課稅,再多你一家進去,對房屋稅、地價稅並沒有影響,因為已經是用天花板在繳稅了。
個人綜合所得稅又是另一個陷阱。用同樣上面說的,每月租金5萬元來看,房東單身一人時,個人綜所稅會落在5%的級距,繳稅大約8200。可是這裏有太多不確定的因素,第一,我們不曉得房東是否有扶養其他家人。第二,被扶養人是否有所有得。第三,房東自己有沒有其他所。第四,房東採列舉還是標準申報…等,這些都是我們外人無從得知。如果房東很多間房子在出租,屬於高所得,用40%在繳稅的人。那你真要補貼他又該用哪個級距呢?所以這一項要求房客補貼是真的很不合理,但還真的有發生過…。
看完了這洋洋灑灑的一大篇,你是不是覺得,只是租個房子而且,也要那麼麻煩。那麼,有沒有省時省力的好方法?有的,請房東開發票給你。你支付的金額等於發票金額,其他統統不用管。這樣夠簡單吧。

請問:我是房東,出租給公司行號,房客每個月都拿租賃所得稅讓我去繳(房東繳是沒錯),我的問題是,繳款單上面的繳款人是房客還是房東?(他給我的是房客的名字),謝謝!
房客是扣繳義務人,所以繳款單上要寫房客的名字。
不好意思,以下文字有點多😟但真的很困擾我~拜託您幫幫我~謝謝🙏 想詢問房屋租賃税相關問題~ 我是公司行號房客,房租每月28000,房東一開始簽約時叫我們不要申辦公司行號,如果辦了叫我自己繳房屋租賃税(10%) 我知道這是不行的,但是只有賴對話紀錄,租賃契約上並無寫上要求房客不報稅等文字。我還是乖乖申辦公司行號繳房屋租賃税(10%)2800元,一直都有在繳租賃税,直到最近我才知道法律規定: 當房客是公司行號,且將房租租金列為公司的費用項目時,依照規定,房客每個月需幫房東預先扣繳10% 的租賃稅,房東於每年五月年度報稅的時候,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實際課稅金額,多退少補。 但我沒有扣下2800,直接匯款28000給房東。 二代健保更是不用說了也是爬文才知道要扣~ 租賃契約後面被用原子筆新增條文:月租金28000元為屋主實收款 ⬆️我想請問新增這則是否為無效條文? 因為法規租賃税不得記載事項裡面第三點: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隨然房東沒有明寫出這些文字,但寫實收28000不就是這個意思?) 另外,租賃契約第八條、稅費負擔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就應納稅捐之負擔約定如下: ㄧ、就本租賃物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依法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捐外,如因租賃關係而致税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仍應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絕無異議。 這樣是否為變相的要房客自行負擔10%的房屋租賃税呢? Ps:我已經繳20個月去了(107年55、6月繳到至今)大概有56000元,請問可以用扣抵租金的方式嗎? 很困惑......因為感覺房東在鑽法律漏洞,已經用賴跟他溝通,他也不讓步,我不怕跟他翻臉,因為也不想租了,我想請問正確來說房東另外加這個實收28000條文是無效的嗎?因為如果實收28000的話,照規定講,前面的房屋租金應該要寫三萬多吧?但是租金確實是寫28000,我們是在信義房屋簽約,問了信義房屋仲介,他有幫我打給房東協調(因為仲介也認為這10%應該是要房東出),房東回他:照法規走!整個很理直氣壯覺得自己沒錯...好煩😭😭😭😭信義房屋的仲介叫我自己跟房東談,也許他不想得罪房東⋯⋯ 我已經打去兩區國稅局問,都得不到答案,回說要看你們當初合約內容怎麼打啊!我也知道,但是我就是上網爬文,就算是已簽約但不能記載的條約也是無效條約,有問跟沒問一樣!打去消費者保護專線(網路文章他們都有寫)也叫我租賃稅務問題打給國稅局😤兩邊推來推去沒有人可以幫我~
租賃契約後面被用原子筆新增條文:月租金28000元為屋主實收款 這一條看是不是雙方同意的。如果是他單方面用原子筆加上去,那就要再和房東溝通。 也不能說實收28000的條文是無效,純粹只是未稅價、含稅價的問題,是雙方認知上的差異。 寫實收28000,這是未稅價,那麼租賃扣繳憑單就要開31786,這是包含全部的金額。 31786 - (31786*10%) - (31786*1.91%) = 28000 這個就是他實收的金額 那如果雙方都同意實收應該28000的話,就表示你租賃扣繳和二代健保都少繳了,要再去補繳 那如果雙方都不同意實收28000的話,就要再重打合約了。
謝謝你耐心回覆 後面用原子筆寫28000為屋主實收款應該算雙方同意, 因為信義仲介有幫我以及房東都蓋章在旁邊。 我瞭解您說的未稅價意思,不過我們的租賃契約書裡,最前面的合約,月租金卻是開28000,這樣不是不合理嗎?合約書裡的月租金不是應該要像您講的,是要三萬多才對? 目前都只有繳目前租金的10%租賃税,二代健保要補繳沒錯。 而目前的問題是我每月的10%租賃税都沒扣下2800元,就直接匯款28000元給房東,並且已持續20個月份, 金額達56000元,感覺被坑了56000... 因為某天樓上修理水塔來每戶收公款,向房東說明從房租扣款,他不肯,仔細看爬文才查到房屋租賃税的相關訊息,才知道照規定要每月由房租... 請問我這56000有辦法用租金抵銷掉嗎?或是我該怎麼做呢? 因為房東完全沒有要讓步的意思😰
合約上應該是文字沒有表達清楚 確實有些人合約是會像你這樣,寫28000。只是會加註未稅/含稅字樣。 問題是,就算你有每個月去繳2800 這個2800,最後是也是會回到房東身上。所以沒有被坑,只有先付、後付的問題。 等於是28000 分成兩筆給房東,一筆2800拿去繳租賃稅、一筆25200給他,但是前提是你們雙方要同意這個金額。
補充: 房東兄弟姊妹四人共同持有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上面 有四個人的資料(包含房東) 一個人扣繳税額是8400 給付淨額 75600 給付總額 84000
有扣繳稅額,那就表示他有把你給他的拿去繳稅呀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個狀況 我是房東的角色,如果房客是以『個人』的身分跟我簽約,但會做營業登記。 這樣的話房客還需要做代扣繳的動作嗎? (我沒有想要躲稅,只是擔心我跟房客都沒弄清楚狀況,到時候被多罰款...)
要,只要超過2萬,且有營利事業登記在那邊,還是要做扣繳的動作。 就算是用個人的身份來打租約,但是只要有營業事實,還是視同和營利事業簽訂租約。 認定的方式,就是看該地址有沒有營利事業設址在那邊。 而且,就算他是以個人的身份來和你簽租賃契約,但是送件到市政府,只要房客要辦營利事業登記,就一定要在租約上面加註“此地址供營業使用”的定樣,不然不會過。 所以,還是會以營利事業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