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好事自在LATTE”播完最後一首歌時,表示五點下班時間到了。每天的五點鐘一到,同事總是很整齊劃一的起立、背包包、打卡,然後一群人魚貫而出地離開辦公室。我身兼兩職,校長兼撞鐘,通常都是留到最後一個,確認門窗都關好、電源都切了,才離開。就當我做完確認工作,正準備離開之際,手機響了…。

我猶豫著要不要接,因為已經下班了,下班之後就不想再談公事了。那如果是家裏打的,我豈不是錯過了重要的電話。還是先看看來電顯示吧。

從外套的內袋,掏出了手機,取下皮套,只見來電顯示上寫著“中翔集團林英傑”。

我立刻用拇指按下接聽鍵,並說:「你好~~。」

「是是是,有有,那一天的會議經過,我已透過YOUTUBE知道了。雖然目前的局面危危可及,但要保住您的總裁寶座,還是有辦法的。」

「底下是我針對這次的董事會,提出的一些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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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的召集

  因為您開口問了,是誰召開董事會的,所以,我知道召開董事會的不是您本人。現場也沒有任何一位董事承認,其實當下您可以大搖大擺的離開。雖然留下來聽聽董事之間的緒多抱怨是可以的,但這個會就不能稱之為董事會了。而且,最重要的一點,依據公司法§203: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所以,這個會議稱不上董事會,頂多就是一般公司內部的例行性會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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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168

  趙大山這隻老狐狸,當他提到不當消除股東股份時,我就一直很納悶與驚訝。納悶說,公司法§168的全文是什麼;驚訝說,竟然有人可以消除股東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屬於個人的財產,且可完全地自由轉讓。公司章程或公司法都不能限制股權轉讓的自由性,換句話說,即使透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加上一條像“股權只可在目前原有股東之間轉讓”或“無意繼續參與經營之股東,僅可將股權賣給董事長後退出,不可賣予其他人”。這些加註的文字都與母法,公司法,相抵觸,因此無效。至於公司法§168到底在說什麼,我也去翻出來了。§168:“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銷除股份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意思是說,公司本身的總股數要減少的話,要先經股東會通過決議減資,減資的金額,也應該按照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下去減。這跟趙大山宣稱的“不當消除股東股份”差別可大了。所以說,貴公司既沒要減資,也無法消去個人的股份,當然更遑論什麼違反公司法§168。趙大山要是想要去申請什麼禁制令之類的就任由他去吧,反正對您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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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的選任

  林總裁,您放心好了,趙大山唬哢你的。他要是進入董事會您不可能不知道。怎麼說,職務選舉的過程是股東開會選出董事,董事再開會選出董事長。那麼開會的過程呢??恰巧反過來。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董事會決議召開股東會。所以說,要是您沒有召集董事會,並決議因補/改選董事請求召開股東會,趙大山是不可能被選上當董事的。這兩個會議是不能背地裏偷偷召開召集,否則就沒有公信力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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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臨時動議

  趁這個機會,好好看清楚您的敵人在哪裏,長什麼樣子吧。那些提案要求選出新總裁及舉手高喊附議的傢伙,都是阻礙您前進的石頭,既然他們都現出原形了,往後當然要找機會將他們鏟除囉。話說回來,臨時動議可以討論選總裁(董事長)嗎??當然是不行,因為這違反了公司法§172第五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3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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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議記錄

  唉…董事不懂事…,是一般公司常見的詬病。這整個會議,從開始,不,嚴格來說,應該是說還未開始前的召集程序就不對了,一直到現在,連會議記錄都要做假。沒關係,林總裁,我們來個將計就計,看他們愛怎麼搞就讓他們去搞,但要注意哦,若是他們有要你簽什麼文件可別簽哦。只要45天,45天之內,我會告訴您如何奪回您的(董事長)總裁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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