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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玲姊姊妳好:

  展信愉快。請容許我先做一番簡短的自我介紹。敝人身高五尺七、體重七十五,BMI值二十五,稍微偏胖。沒有什麼特別出色的外表,也沒有什麼卓越顯赫的能力,唯一值得欣慰的就是,四肢健全、五官端正、心智正常。我是一個很平凡的人,是那種在人群中永遠不會顯得格外亮眼突出的小人物,曾經有過這樣的記錄,學期末時,校長到我的教室來找我,他問我的老師,我有沒有來,結果老師回答說,我們班上沒有這個人吧…。不論是在校成績還是職場業績,我不曾拿過什麼傑出的獎項,能力所及最多就是全勤獎。目前有一份正當職務,在跑外務兼業務。本身沒什麼特別興趣,古董買不起、車子玩不起,收集遊戲王卡怕被嫌太老,目前的我,我想只適合收藏好人卡…。平常沒事時就是看看書、練練字,跟一般大眾一樣,每日聽聽藝人八掛跟藍綠政治角力,也是必做的工作。很早以前,自從看見妳因稅務問題見報之後,就一直想提指寫信給妳。然而,凡庸的我,既無七步成詩之才,亦無十步成歌之能,腦海裏頭有千頭亂緒,卻遲遲無法理出一個所以然,往往想要動指在鍵盤上敲些什麼,就開始舉指不定、原地踏地。一封空白的草稿就在我的雲端空間沉睡多時,直至近日,從報紙上得知妳由原來的時尚名模變成抗稅巾幗,蒙受著欠稅的不白之冤,那顆忿恨不平的心,頓時被熊熊怒火包圍,同時也遠端喚醒了空白草稿,立刻在鍵盤上敲下DOO、WIQ!!(無蝦米字根 = 加油!!)

  首先,我想先來還原整個事情的始末。一如往年般,妳拿著凱渥給妳的扣繳憑單,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把這些收入列為“9A-70表演人的執行業務所得”,而這個項下的費用標凖率是45%。換句話說,如果妳今年的收入有1,000萬,妳要先扣掉450萬成本費用(1,000萬*45%),剩下的550萬才是妳的收入。現在的癥結點是,國稅局並不認為妳是表演人,認為妳是凱渥的員工,妳的收入不可列為“執行業務所得”,應該認列為“薪資所得”。一旦從“執行業務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妳就沒有45%的標準費用,就不能扣450萬的成本,僅能扣10.4萬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98年標準),妳的收入會由550萬暴增為989.6萬,應納稅額也會由原來的1,415,700跳到3,174,100,兩者相差1,758,400。妳覺得這中間應該有什麼誤會,有必要解釋清楚,所以親赴國稅局說明,這是妳與國稅局的第一次會面協商,事後還與稅務人員合照。可是,國稅局依然堅持己見。不得已,妳只好提訴願,卻遭駁回;最後提行政訴訟,不幸的是,法院還是判決妳漏報92至94年薪資所得17,327,638,需補繳稅金6,844,433,至於罰鍰1,351,850的部份則可以免罰。

  因為造成妳權益上的損失,報紙上登出一些不同的聲音,有人說是凱渥給妳的所得申報錯誤,有人說是國稅局的資料檔錯誤,也有人說誰錯都不重要,繳稅就是了…。我們先來一一的釐清各種清況:

①『…凱渥給的也是「執行業務所得」的單據。但不知為何,到了國稅局手上「執行業務所得」的單據卻變成了「薪資所得」。』
  這真的是很匪夷所思。就我們一般實務上的作法是,由凱渥內部會計匯整公司所要申報的薪資和執行業務支出,將資料交給會計事務所,並委由事務所申報。事務所收到資料後,先將公司相關的所得人資料建檔,再把各支出入帳,然後將資料上傳給國稅局,最後再把各所得人的扣繳憑單列印出來。而要達到『執行業務所得的單據卻變成了薪資所得』這樣子的結果,唯有申報上傳後,再去更動所得類別,並將更動後結果列印給妳才有可能。但回過頭來想,一般有經驗的會計人員應該知道,更動後要再重新上傳申報,不然到時候公司申報的與個人申報的不同,馬上就會收到國稅局的查核公文了。所以我個人認為“變成”了薪資所得的情況是微乎其微的。

②『…讀者爆料,指出洪偉明經營的凱渥經紀公可能為了該公司「節稅」需要,涉嫌假造林志玲薪資所得,進而製造了凱渥與林志玲是雇主與員工關係,法院依此做出判決,使得林志玲揹上逃漏稅的罪名。』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就要麻煩志玲姊姊,先跟公司確認是否有用妳的名字報薪資所得,有的話是報了多少,再確認妳手上是否有公司給的薪資所得扣繳憑單,而扣繳憑單上面所載的金額是否與公司聲稱的申報金額一致。最後再檢查妳當年度是否有把此筆薪資併入申報。到了這一步,不管妳的漏報薪資所得是自行發現還是國稅局查獲,想要更正唯有從源頭來。就是說,凱渥需要先更正妳的所得資料,重新發給妳扣繳憑單,等拿到正確的扣繳憑單後再補申報,才適用執行業務所得。
  還有一個方法,就是妳找找有沒有收到國稅局寄給妳要補繳的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重新核算要補稅的部份,單純是因為所得類別計算方式不同造成的,還是是因為有幾筆薪資所得漏報被查獲造成的,如此一來就可以簡單地清楚知道是否有被虛報薪資。
  我個人認為,被假造薪資所得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到目前為止,尚未有這一方面的延伸報導出來,所以這是比較不可能的。而且,洪偉明自己也說了:『這根本是亂講,我報她45%,我怎麼去害她,是國稅局不認為(執行業務所得)。」

③是「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從行政面來分析。站在國稅局的觀點,志玲姊姊妳與凱渥有簽經紀合約,在合約期間妳不得私自承接表演展覽、活動演出,公司會幫妳接案子、喬檔期,相關的服裝、化粧、道具、吃的、喝的、用的,公司統統一手包辦。妳只要出人就好。這樣子看來,公司的確像是扮演著雇主的角色,妳聽從他的安排、接受他的指示來做妳的工作。公司與妳就是一般的雇傭關係。
  站在妳的立場,妳會覺得妳只是委託凱渥代妳簽約,請公司幫忙處理相關雜事及一些必要性的支出,妳才是合約的主體,妳跟公司也只是委任關係而已。而至於服裝、化粧這些東西,也是妳全權授權給凱渥去處理。妳當然可以自己買、自己準備,但一來妳怕自己準備的達不到演出活動的預期效果,二來自行處理相當秏時間、精神,為求省事,乾脆統統委託給凱渥處理。
  我個人的觀點是,應該看最後的決定權是在誰手上,就能決定是何種關係。是凱渥還是志玲姊姊??如果是在凱渥手上,那麼就是雇傭關係;反之,就是委任關係。這樣子來想,要是公司幫妳找到了一個案子,妳是否可以拒接或選擇,還是連這些權利都沒有。我覺得這一點來看,會比較說得過去。

  若是以所得面來說的話,廠商將表演酬勞匯給凱渥,凱渥先抽掉佣金,再扣掉此次表演的相關支出費用,最後剩的再給妳,這樣子看來,妳領的是凱渥給妳的薪資所得,因為妳拿到的部份是妳淨賺的酬勞,不用再扣掉任何的治裝費、舞台費或仲介費等。若要改採執行業務所得的方式認定,首先妳要能夠“自力營生”。我覺得“自力營生”這個詞太抽像了,只要是有行為能力人,未受禁治產宣告,有工作,誰不是“自力營生”??所以改成“負擔成本”我想會比較適合。也就是說,妳要有自行“負擔成本”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的要件。可是,妳的成本(如服裝費、化粧費)都給凱渥給承擔了,因此妳不用負擔成本。所以,妳不適用執行業務所得。畢竟執行業務所得的費用標準45%是要讓妳扣成本的。我想國稅局比較在意的是,成本的部份,凱渥用公司名義幫妳添購的東西已經扣抵過稅金一次了,現在賺的錢給妳了,還要再讓妳扣一次成本;國稅局怎麼可能吃這種悶虧。從最後的結果來看,國稅局是因為妳從凱渥那邊拿到的錢,是妳的實際利得,不用再負擔任何成本,所以如此認定;那麼,反過來說,只要能證明凱渥支出的服裝費、化粧費是從妳這邊拿錢,那麼妳領到的就不是薪資所得囉。又或者,即使凱渥負擔了大部份的費用,也沒跟妳拿錢,並把妳的酬勞都給了妳,但這並不代表妳就不用再負擔成本呀。因為妳可能沒透過公司,直接聘了一個自己親人當你助理,妳可能出門逛街的時候,突然看到哪件服裝道具很符合這次的展出,而先行買下。只要有這些支出,就證明妳有所謂的“自力營生”或“負擔成本”,那麼妳就符合執行業務所得了吧。
  然而,不管怎麼樣的認定方式,我覺得都太著重於“果”了,忘了一開始的“因”:妳與凱渥的合作關係。偉大的國稅局,還會倒果為因,告訴妳說,因為妳拿到的錢,是實際賺的錢,所以是薪資收入,所以妳跟凱渥是雇傭關係。這真的堪稱是鬼斧神工的傑作了。他們總是忘了先有因後有果的因果關係,永遠不會告訴妳說,妳、凱渥和廠商三方的合約打錯了哦,要更正哦,不然會被罰哦~~。

  其實,很多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志玲姊姊其實妳是在當箭靶。國稅局這次故意找知名度最高、人氣最旺的妳開刀,殺“鳳”儆猴的意義大於實質課稅的目的。只要一旦課到妳、罰到妳,妳也乖乖地繳了,那麼這項指標性的工作就大功告成了。從今以後,要再課其他模特兒的稅,就更加的無往不利了。不管是隋棠、白歆惠、姚采穎或是任何一個模特兒,只要收到國稅局的補稅稅單,應該都會選擇默默地去繳一繳。就算跑到國稅局去說分明,稅務人員只需要應一句:『林志玲還不是繳了』,多數的人就會心想,連林志玲這麼大牌的模特兒都繳了,像我這種小咖這麼辯得過國稅局,這種心態驅使下就會摸摸鼻子,拿著稅單,靜靜地走到銀行去寫取款條了…。寫到這裏,我就不禁想起本土天王吳宗憲,他欠的稅多,被法院判輸的案子也多;後來,他的案例都被稅務人員引以為鑑,只要是藝人,有相同或類似的問題,就會告訴你/妳,「吳宗憲抗稅事件敗訴成為前例」。

  志玲姊姊,妳知道嗎,聽說,在還沒有貨幣流通以前,是用貝殼在當錢。越大越漂亮越光滑的貝殼,就越值錢。而我們稱國稅局的人為稅務“員”,不是稅務“人”或稅務執行“者”的原因,我猜就是因為他們只會跟妳談錢吧,就像“員”這個字一樣,“貝”字上面一個“口”,就表示開口閉口都是錢囉。所以跟他們講什麼情、義、理,應該是沒什麼用的,因為法條是他們的工具,課稅是他們的目的。不過,有一點卻是不爭的事實,越往南邊的國稅局,越有人情味,稅務員也更熱心助人。但大都市的國稅局例外,像台中市的、高雄市的國稅局就不適用,台南市和台東市的我還沒去過,所以無法告訴妳。比較起來,台北縣的國稅局會比台北市來的有人情味,而越往鄉下走人情味就越濃,就像桃園大溪比台北縣板橋,更有味一樣。這樣子想的話,妳就不難得知,如果不想再被國稅局找麻煩,不想再與稅務人員有理說不清,遷移戶籍地址也是一個不錯的選項。當然還有開公司這些腹案,如果有機會,我會找時間補上。

 

  特此謹啟

  萬事順心

 

 

PS:我差一點就成了妳學弟了,當時多倫多大學和卑詩大學是我考慮的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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