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看到了一則新聞,南投縣稅務局,一名蔣姓女公務員,四年以來,生了兩胎,請了700多天假,沒上到一天班,並領走了100多萬的津貼。而人事總局也表示,該名人員是合法請假,無法可罰。

  大家總是說媒體嗜血,媒體則反駁說,是讀者愛看。這就像蛋生雞、雞生蛋的問題一樣:無解。但是就算無解,我們仍可以聰明的做選擇,在閱讀這類殺人般的標題,煽風點火的文字,帶風向的內容時,可以試著加入一些自己的觀點,甚至停下來問,為什麼記者這樣報導?或者如果我是新聞中的主角,在同樣的情況下,我會怎麼做?新聞中的案例、採用的手法、實行的手段,是否真如記者說的一樣簡單?其它人是否有辦法如法泡製或模仿?那如果不想要被報導出來,不被其它人發現的話,又該怎麼操作?常常把這幾個問帶入思考,我個人覺得會更有助於發現事實的真相。

  回到蔣姓女公務員的案例,她生了兩胎,育嬰假的規定是,小孩滿三歲前可請,每次不得超過兩年。她生了二個,一個二年,二個四年,確實合情合理合法。再者津貼100萬的部份,這些是生育補助、保險給付的項目,都需要經過申請、核算,才會撥下來,所以沒有多領或盜領的問題。而這些項目也不是只有公務員有,一般勞工也有,所以也不用眼紅。當然更不用擔心納稅錢養米蟲的問題,因為育嬰是留職停薪,沒有支付她任何薪資。

  可是我看了看,唯一覺得有問題的是她109年5月開始請第2個小孩的育嬰假,直到110年5月銷假,6月復職回來上班。結果接種完疫苗後,又開始請防疫照顧假和“再一次的育嬰假”。為了不讓自己的思緒被牽著走,我很認真的查閱了【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現蔣姓女公務員,最後一次,110年9月這次請的育嬰留職停薪,似乎不夠嚴謹?因為一旦開始放育嬰假,那麼勢必會造成現場人力資源少一個人,而這個位置又不能是空的,所以只好再找一個約聘人員先來暫時頂替。這位約聘人員的到職離職和放育嬰假的人是連動的,那就不能只考慮到自己的復職和再次請假,也要連同約聘人員的部份一起考慮進去。所以應該要規定,一開始申請育嬰假時,就要自行決定好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間,開始留停後,直到要屆滿前,如果發現不夠用,需要延長留職停薪期間,就要另外再寫申請書,請求延長。而不是在子女滿三歲前,隨時想停就停、想復職就復職、想請育嬰就請育嬰,不是這樣子的。

  依據新聞媒體報導,她從109年5月開始請第二胎的育嬰假,她當時應該有寫一份這樣子的【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申請書】(如底下,下載自南投縣政府官網),

而最下方紅字的部份,她就要自行載明留職停薪自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時止。

  就算她於109年當時申請時,是一次把二年的育嬰留職停薪給請好請滿,但是她在隔年就復職回來上班,當然,一樣要寫【復職申請書】(如底下,下載自南投縣政府官網),

所以她六月復職回來上班後,那麼剩下一年未用完的育嬰留停的部份,應該就要沒了,也不能再用了才對。並不能因為她提前復職,而幫她保留下來,供日後有需要時,再拿出來使用,才是正確的行政辦法。這情況就像你明天請特休或病假一樣,一旦請假形成,那麼就確定了。就算明天遇到颱風假,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也不會把假補回去給你的意思一樣啊。

  從蔣姓女公務員的案子,我又想到之前新聞報的另一個案例。一位台北市外商銀行行員,在37天內與同一個對象,結了四次婚,離了三次婚。而她每一次結婚,就向公司要求婚假。婚假每次有8天,四次共有32天,因此她跟公司請32天的婚假。公司不准,只給第一次結婚的8天婚假,之後的三次結婚,全部予以否決。女行員不滿,向勞動局檢舉,勞動局依法向銀行開罰二萬,因為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不能在短時間內,用連續離婚→結婚→離婚→結婚的方式來請婚假,所以裁罰二萬。這二萬金額是不高,對於銀行業者來也不是什麼沉重的負擔,但是對於後續人員的管理,給假的規定,有莫大的影響。一旦有了先例之後,後續人員群起效仿,也不無可能。所以銀行決定抗爭到底,提起訴願。好險的是,幸虧副市長黃珊珊最後及時提點,要勞動局的人員不要陷入"是否合法的黑洞"。最後勞動局撤銷原裁罰。

  蔣姓女公務員和這位女行員的案例,相同的地方是,她們都是合法請假。但是,就算是合法,仍應考慮到是不是權利濫用?是不是有違反公共利益?是不是符合公平正義?在這個女行員的案例中,已非常明顯的濫用權利,並以投機取巧的方式獲得婚假。那對於這一種,明顯地圖謀不軌的操作手法,就算合法,也應予以嚴利譴責或者尋找其它合法方式予以抗衡,才是將整個社會風氣、人民福利導向正確的軌道上,而不是一昧的只針對銀行開罰,只因她合法。

  我不是律師,所以我對於法令的瞭解,有所不全。但是我相信,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所以我會努力地去懂、去了解,才能得到它的庇護。當然法律也有不完美、有瑕疵的地方,這樣要靠大家後續去推動、去修法,才能讓我們的法律更全面、更適用於每一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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