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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逢危難總是有一個成敗攸關時刻。”--法國浪漫主義作家 維克多-馬里.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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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而哀。夫子式而聽之,使子路問之,曰:「子之哭也,一似重有憂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曰:「何為不去也?」曰:「無苛政。」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出自《禮記》【苛政猛於虎】。

 

  翻譯成現代白話文,意思是這樣。“孔子路過泰山,有個婦女在墳墓旁哭得很傷心。孔子扶著車前的扶手聽着,派子路問她:「妳這樣哭,好像遭遇了許多不幸。」她回說:「是啊!以前我公公死於老虎口中,然後我丈夫也是被老虎殺死,現在我兒子又被虎咬死了。」孔子說:「那為什麼還不離開這兒呢?」婦女回答說:「這裡沒苛政。」孔子說:「弟子們記著,苛政比老虎還厲害!」

 

  稅務員這隻母老虎,比苛政還兇猛呢!心裏這樣想著,當我踏出國稅局門口時,只看見騎著機車,嘴叨著煙,急駛而去的H老闆。 西瓜皮的安全帽帽緣,有一波波的煙霧流出,化在空氣之中。乍看之下,真的有像“氣到冒煙”。

  時值中午,炎炎夏日。台灣的八月可不是普通的熱,光的照射造成地面出現了海市蜃樓,過度的高溫使得柏油路開始軟化。據說因為太陽太大,天上的鳥兒為了遮陽,無法飛行;地上的狗兒,怕變成熱狗,不敢上街。即使太陽再怎麼毒辣,但在婦人心面前就又不算什麼。

  唉,果然是“天下最毒”,站在國稅局後門的臺階上,我深深地嘆了口氣。

  不曉得是因為天氣還是急躁的關係,額頭上一直冒出豆大的汗珠。

  我找了旁邊一塊陰涼處坐下,發呆。感到有點手足無措,不曉得接下來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突然想起前幾天跟J律師的談話,覺得這或許是一個開始的契機。當下,我撥了通電話跟J律師,把情況跟他詳細說明,向他請益。

  J律師,『哈哈,Peter,你知道決清算的程序嗎?』

  「知道呀,可是實務版的跟法規版的有些許的不同。」

  『哈哈,沒關係,你兩種都說來聽聽。』J律師有心考考我。

  「我們先說法規版的。先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解散,再來45天內申請當期決算,然後選任清算人,15日內清算人就位聲報,六個月內清算完結,15日內清算完結聲報,最後再跟國稅局申報清算。實務版的就就簡化許多,東西賣一賣、發票開一開,過戶辦一辦,再同樣都是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解散,然後10天內扣繳申報,45天內申報決算、清算。」

 

  (附上兩張流程圖做簡易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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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不錯,是的。』J律師滿意的笑了笑,又繼續問,『那為什麼會有這兩種方式?哈哈』

  「法規版的是標準作業程序(SOP),但是曠日費時,所費不貲。而實務版的雖然時間短、價格低,但是面面俱到。對內,把公司的戶頭、土地、房子、車子、生財器具、機械設備、固定資產、未銷庫存,通通結清或變賣;對外,各個主管機關,經濟部、市政府或國稅局,通通完成申請、申報。那麼就達到無欠稅,讓公家機關無法再來羅唣的目地,這樣客戶也就滿意了。」

  最後,J律師又問,『哈哈,那麼這種做法的決定性差別?』

  「差別是在經過法院的,法人資格消滅;只辦到國稅局的,法人資格還在。資格還在的,國稅局要查帳課稅,亦無不可。」

  『哈哈,很好,標準答案。』

  考試過關後,終於讓我我機會發問,「您看這案子有沒有辦法以破產的方式來處理。」

  他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反而問了我另一個問題,『哈哈,公司破產的要件是目前公司現有的資產不夠支付所有負債時,才可以申請。所以應該要先知道他們公司還有多少資產?是否足夠清償?而且,最重要的是,律師費的部份。』

  「他們目前有的資產都是帳上掛的而已,實際上已無任何東西剩餘了。再加上公司已停業十幾年了,早就沒有收入了…。只是,他還有另一間公司,所以律師費的部份,他應該還有能力支付。大約會是多少?」

  『哈哈,通常都收一成。』

  「是銷售額的一成還是稅金的一成?」

  『哈哈,當然是稅金的一成。要是銷售額的話,他就直接繳稅就好了呀。不過,像他這麼“歡”的人,除非是沒辦法,不然我還不太想接。哈哈。而且,有些時候不是會吵的小孩就會有糖吃;最怕的是,他在吵了,你給他糖吃,他還不吃!哈哈。所以這一類的客戶,我是能避則避,才不會弄的自己一身腥;如果真的避不了,那麼律師費也不會照一般計價就是了。哈哈』

  看來J律師是對這個案子不太有興趣,如果真要他接,不僅律師費不低,我還會欠他一個人情。俗話說,『錢債好清,人情歹還』,而我最怕的就是欠人情。明白J律師的意思後,我也不好意思繼續打擾他,跟他掛上了電話。  

 

  算是個人的習慣吧。我習慣儘量不去打擾客戶,不論是透過電話、簡訊還是email,我能夠不通知就不通知。倒不是怕他們知道什麼內幕,而是因為他們是當事者,如果跟他們透露壞消息,他們很容易窮緊張,然後就一直打電話來問進度,搞的我自己除了無法做事情以外,還要時時安撫他們。所以我習慣把一切的資訊收集好、整理好,並想出幾個解決的方案後再來做回報,這樣至少可以省略掉他們的連環CALL。

 

  下午一點,有一堂法令的進修課程。在外面路邊攤隨便扒了一碗魯肉飯後,早早到了教室。教室外的走廊上,常常都會有書商拿來這邊現擺現賣,因為時間還早的關係,就在書攤前隨手翻書。其中一本在放在角落的書,特別引起我的興趣,書名寫著《行政救濟》,剛好我也上過幾堂作者的課。二話不說,馬上掏錢買了下來。我想這應該就是我要的答案。如獲至寶的我,拿著書,回到座位上開始翻了起來,連午覺也不睡了。

  從第一頁翻到最後一頁,裏頭有名詞定義、法條解說、案例分析,但是怎麼看就是找不到適合我的狀況。

  一下課,我乾脆直接打電話到作者的事務所,跟他請益。第一次打去助理說在開會、第二次說吃飯、第三次終於讓我找到人了。

  我把我的案子再重覆一次給他聽,

  他聽完後,直接很明白的說『你的案子,不適合“行政救濟”』

  我很失望的問「啊…為什麼…?」

  『因為你這是很明確的負責人自己的問題。

   第一、你不滿意的是補繳金額,不是漏開發票這一塊。也就是說,你承認你有漏開發票2000萬。換句話說,如果今天你漏開發票2000塊,要你補繳,你就會繳了。但稅法不是這樣規定的,你發票開多少、稅金就該繳多少,這都是固定的。不應該是像業主要求的那樣,因為漏開的金額高,所以就想要少繳一點。

   第二、怎麼會有人留那麼高的庫存?2000萬不是一個小數字耶。不是要你都不可以有庫存,只是你要控制。如果說有庫存2000萬,那營業額是不是也要有好幾百億?你客戶的營業額沒那麼高,然後又留一堆庫存,這表示他們公司都沒繳過稅,才會產生這樣的情況。在台灣開公司,福利沒那麼好,可以都不用繳稅。即然公司生前不分次繳,當然就是死後一次繳囉。(這觀念我之前有寫過,可以參考這兩篇《33 不能說的秘密之庫存的產生》《34 不能說的秘密之庫存的產生(續)》

   第三、帳冊遺失?!這已經違反商業會計法§38條,未依規定保存帳簿憑證。我要是稅務員,我就先用這一條罰你。』

  真是一針見血,「老師,您太利害了,一語中的。真的,我今天去找稅務員,她一開口說是這一條咬住我。那現在這種情況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

  『有呀,錢準備好,稅金繳一繳就沒事了。』老師說的很輕鬆的樣子。

  我很為難的說,「不過,對方就是沒錢繳呀…」

  老師很勉為其難的回答,『那我就沒辦法啦。反正你這個是一定會繳到的,只是先後的問題。』

  老師頓了頓後又繼續說道,『雖然這樣說很現實,但這真的不是你工作範圍內的事,你大可不用管他。』

  「我知道,可是我就是無法丟下他不管,畢竟大家配合那麼久了,從民國70年到現在,30年有了,也都有感情了。而且,一出事就置之不理,似乎太不近人情了…。」 我同情地說。

  『問題是,這已經超出你的工作範圍了。你能怎麼做?想怎麼解決?要是想要一毛錢都不用繳,那更加不可能。』

  老師酷酷地說,『他自己做的決定,他自己承受;個人造業個人擔,沒必要去替他煩惱。』

  我假設情況,「可是,他要是火大,搞的大家玉石俱焚,同歸於盡,怎麼辦?豈不是更麻煩?」

  老師安慰我,『這你不用擔心,我們事務所,只是替他申報、記帳。他的公司營運狀況,他還是要自己知道清楚,並背負責任,這可是有法院判例的,不能因為什麼都委託給事務所,自己就置身事外,毫無責任。所以事務所要是沒做好,他的公司他還是要自己賠。看開一點吧,不要什麼事情都往自己身上攬,不然你光是處理你客戶的問題就處理不完了。』

  「哦,我知道了。」 我虛心受教。

  老師語重心長的勸道,『我們只是他們的代理人、受託人。在正常情況下,我們的所做所為,等於是業者們自己的意思;所以當我們做錯時,業者們負與我們過失之同一責任,你可以參閱民法的委託、代理篇。而且,這些都有案例可循。例如說,我們事務所每兩個月要幫客戶買發票,並配送給他們。大型的事務所,他們的客戶幾百家、幾千家的,不免忙中有錯,偶爾會誤把張三公司的發票,錯配給李四公司使用。這情況幾乎每年都會發生幾件,每一件都有被罰到,然後罰還是罰業者本身,不是罰事務所。歷年來,有幾間較具規模的公司,因為他們不甘心被罰,他們覺得他們才是受害者,他們認為是事務所犯的錯,卻是他們在背黑鍋,所以他們就訴諸法律,走法院途徑,尋求稅法正義。他們的主張就跟你說的一樣,是事務所配送發票錯誤,不是他們;他們只是單純拿事務所配來的發票在使用,根本無從得知這發票是否是屬於他們的。』

  明知老師看不見,我還點點頭的回答,「對呀,這個主張是一般大眾的第一想法,非常的合情合理。」

  老師笑了笑繼續說,『嘿嘿,法律可沒有定什麼“不知者無罪”或“自首無罪、抓到雙倍”的條款。這種案子,最後都是敗訴,原因就是,業者即使委託我們事務所代為處理稅務事宜,仍應負自行檢查之責任。業者應注意而不注意,即有過失;蹤非故意,過失之責亦屬難卸。再說,他們把帳務委託給我們事務所處理,我們是他們的授權代理人,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語,都等同於業者本身。委任關係不會因為事情的結果有所改變,亦即是說,我們做的好,委任關係存在;我們做的不好,委任關係一樣還在。所以,業者當然無法自因有委任關係存在而免責。』

  老師像是打開了話匣子一樣,聊了開來,並再多舉了一個案例,後來受限於時間關係,無法詳加解析。

  掛上發燙的電話,擦去螢幕上油汗混合物,重新整理剛剛的對話。對於H老闆的案子,還是一樣,伸手不見五指,看不見一線曙光,但是我卻有一種豁然開朗、茅塞頓開的喜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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