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子欠稅近千萬 窮婦泣訴憂遭追討
一名擔任清潔工的清潔婦人,接獲國稅局通知,失聯30多年的兒子過世,生前開設公司欠稅近千萬,依法她是公司第二順位繼承人,必須擔任清算人。領取低收入戶生活的張姓婦人,擔心得扛下巨額債務,急壞了。二度向地院抗告,表示自己明明已經拋棄繼承,為什麼還要牽扯在內。國稅局澄清,公司欠稅不會追討到個人,不過也強調依法辦理, 張姓婦人如果想解除清算人職務,恐怕還得繼續向法院提抗告。
張姓婦人:「為什麼國稅局這麼殘忍。」
被前夫家暴離婚,同時和兒子失聯30多年,擔任清潔工的張姓婦人,卻突然接到國稅局公文,說兒子開設公司,欠營所稅近百萬,關稅8百多萬,現在兒子過世,法院認定張姓婦人是第二順位繼承人,得擔任公司的清算人。張姓婦人:「叫我去辦低收入戶來繳這種稅金,合理嗎?我連自己的名字都不會寫了,要怎麼當清算人。」
不滿被指定為清算人,擔心要扛下債務,張姓婦人南北奔波提抗告,弄得連工作都沒了,但是地院二度駁回,國稅局仍然要張姓婦人當清算人,問題是明明早就辦妥拋棄繼承,為什麼國稅局要緊盯張姓婦人?
國稅局黃惠英秘書:「這是(張婦兒子)公司的欠稅,不是張女士個人的欠稅,就算執行,不會執行到張女士個人的財產,由她向法院表達困難,法院問我們(意見),我們會向法院以對張女士有利的角度,建議是不是把(清算人)解掉。」
國稅局強調依法辦理,雖然法務部澄清,不會對張姓婦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不過要解除清算人這道緊箍咒,張姓婦人還要繼續向地院抗告。
原始資料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4/8/2lcxu.html
子亡母代償稅?國稅局:不會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4日電)擔任清潔工的張姓婦人,因為30年未聯絡的兒子過世,變成兒子公司清算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秘書黃慧英今天說,公司欠稅不及於個人,張姓婦人不會被強制執行財產。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偉哲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張婦目不識丁,因為30年前跟前夫生下的兒子日前過世,而兒子生前擔任人頭的公司因被撤銷公司登記,被查出欠稅新台幣數十萬元,張婦雖然拋棄繼承,仍被法院選為擔任公司清算人。
黃偉哲解釋,張姓婦人兒子已被證明是公司人頭,且實際負責人不但獲得緩起訴處分,連稅金都不用償還,但張婦被選為清算人,不但面臨稅金追討,甚至可能被限制出境。
張婦出席記者會不斷哭泣說,她擔任清潔工,根本不識字,國稅局為何如此殘忍?還叫她去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來償還這些欠稅稅金。
張婦女兒到場指出,整件事情根本與他們無關,欠稅公司有實際負責人,為什麼要她媽媽擔任清算人?
對此,黃慧英表示,欠稅的是公司,國稅局把案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後,只能執行公司財產清償稅金,不會執行到清算人張婦的個人財產,「公司欠稅跟個人欠稅是分得很清楚的」;張婦擔心財產因而被執行,應是誤解。
法務部宜蘭行政執行處處長葉自強說,雖然行政執行處可以依法限制張婦出境,但目前不考慮;行政執行處只要確認執行公司財產後,案子就會再回到國稅局。
黃慧英說,依法公司經撤銷只要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可以用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作為稅單送達對象,這件案子就是在完成整個公務流程,「我們一定要把程序走完」,只要執行處發出債權憑證,表示這家欠稅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國稅局很快就會簽結,欠稅就會註銷,也會通知張婦。
不過,張婦女兒質疑,若屆時公司財產清算出問題,責任也是擔任公司清算人的媽媽要負責,「之後誰能夠跟我保證不會再有類似事情發生?」國稅局也許沒有行政疏失,卻有道德疏失,公務人員做事是否該顧慮人民感受?1000124
原始資料連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4/5/2lcsj.html
類別
稅務新聞-一般新聞
主題
公司經撤銷若仍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為稅單送達對象
內容
本局表示:一人公司若有欠繳稅款,因負責人死亡,經經濟部撤銷登記,依公司法規定應進行清算,惟因一人公司,負責人之繼承人若全部拋棄,公司章程亦未明定清算人,亦無其他股東可資選任清算人,以致欠稅之繳款書無法送達,稽徵機關即應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為繳款書送達對象。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期清算人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及第81條所明定。再按「公司清算期間,稅單應向清算人送達。」復為財政部83年12月2日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釋所規定。因此本局表示,對經依法解散應行清算之公司,當有欠稅稅單必須送達時,均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本局又表示,其轄內有超00國際貿易公司,為一人公司,負責人林某,已死亡,繼承人均拋棄,因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數十萬餘元,本局為完成該稅單送達之法定程序,遂依前揭規定,聲請基隆地方法院選派清算人,最後基隆地方法院選任張君為清算人,本局即以作為稅單之送達對象。
本局亦提出說明,公司所欠稅款,欠稅之主體係法人,縱欠稅逾期未繳,經移送執行,所執行之財產僅得以欠稅人即公司之財產為限,尚不及於清算人自有財產,本案清算人張君主張其清算人應代償欠稅公司之欠稅應屬誤解。
另針對張○君執詞其不適擔任清算人一節,本局表示,因張君係經基隆地方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張○君曾向基隆地方法抗告,經駁回;惟張君仍得提出不適認之理由,聲請法院聲請解除其清算人之職。
原始資料連結:http://www.ntx.gov.tw/Info/InfoHotNews.aspx?ID=11010
看完了同一事件,不同角度的三篇報導,似乎有點霧煞煞…。讓我來試著整理一下:
張婦的兒子,林某,為一人人頭公司之負責人,但僅是掛名的負責人,實際的負責人(或稱公司的CEO)是另有其人。然而日前林某不幸死亡,其所掛名之人頭公司,亦被經濟部命令解散。被“命令解散”還是要至國稅局辦理公司決清算。當時的那位CEO仁兄,因為是幕後人物,公司既不是登記他的名字,外人也不知道是他在操控,所以當然不可能出面處理這些事務,因此也就放著不管。可是這一間人頭公司是有欠稅的,一旦被命令解散後,所欠的稅款就會移送執行署來執行。既然開始執行了,公司當然要推派一位清算人。林某是當然清算人,但已死亡。他的繼承人們縱使已在他死後辦妥拋棄繼承,仍可能被選為清算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林某的子女,應該都未成年,所以才沒被選到。因此就輪到第二順位,父母。因此張婦就被選為公司的清算人了…。
看完這不幸的故事,如果你/妳是張婦,你/妳會怎麼做??
①找出實際的負責人(CEO),請他負責
②自行擔任清算人,協助公部門把程序走完
③繼續抗告,向法院申請解除清算人之職
④擺爛,放著不管
⑤拿起電話,撥2222-2224找馮先生,手機記得加02。
選①的人。你/妳確定你/妳找得到那位實際的負責人??而且即使找到了,對方真的就願意出面承擔這所有的一切??如果對方真的有心肯負責,當初公司設立時,就會自己當負責人,而不是找林某來掛名了,不是嗎??就算真的找到實際負責人了,對方要是說,我不知道、我不清楚、這跟我沒關係,你/妳也拿他沒輒,因為你/妳欠缺一份有力的文件證明他就是實際負責人,對法院或國稅局來說,他只是個陸人甲而已。
選②的人。我不得不豎起大姆指,給你/妳一個讚,因為你/妳是一個非常非常勇敢的人…。你/妳真的相信“公司經撤銷若仍有欠稅,稽徵機關為完成稅單送達,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為稅單送達對象”??真的認為只是收收信那麼簡單??一旦被選派為清算人,在清算期間責任等同負責人。再加上你/妳所擔任清算的公司又有欠稅,因此法院是可以限制你/妳出境的直到清算完結或欠稅繳清。國稅局口口聲聲說“公司欠稅跟個人欠稅是分得很清楚的”,這一點是沒錯,而且也不會強制執行個人的財產去償還公司欠稅。但,國稅局可以限制你/妳出境,直到哪天你/妳想要出國走走、看看朋友時,才發現你/妳因為擔任人頭公司清算人尚有欠稅未繳,這時候即使是公司欠稅,你/妳也只能拿個人財產去還公司欠稅,才能出國了…。
選③的人。這是個不錯的選項,只是我怕會被駁回。當然還是可以試試,要是成功的話,就換另一個繼承人當清算人。下一個繼承人要是同樣不願意當清算人的話,再申請解除之職,再換一個人。老實說繼續這麼輪下去會怎樣,我也不曉得,是一直永無止盡的“法院指派→申請解除”??還是等所有人都輪過一次之後,就會通通被傳來,現場選出一個??就算現場選了,隔天可不可以再“申請解除”,這就要看法官要怎麼判了…。
選④的人。某些時候,似乎真的就只能這麼做…。雖然說這不是最好的選項,但也是個不壞的選擇。要是放著不管,任由這件事自行腐爛,還有那麼一絲絲的希望說,這件事會不了了之。然而,要是背其道而行,越是努力想把這件事解決掉,越是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扛,等到最後發現欠稅遠超過自己的能力範圍以內、宣告破產又是另一筆花費,這時想要抽身都已為時已晚。所以,有時候遇到這種剪不斷、理還亂,又不是自己責任的事,真的似乎就只能放著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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