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立公司行號或變更營業地址時,要準備的資料,其中一項就是「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書」,這兩項擇一提供就可以了。但是常常請客戶提供時,對方就會說,房子是自己的/配偶的/家人的/或親戚的。反正不管是誰的,對方就是沒有收租金,那既然沒有收租金,就不會去立什麼租賃契約書,所以應該可以不用提供租約,省去一項要準備的文件。可是,就算是負責人名下的財產,只要房子不是買公司的名字,就是要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書」,因為公司是法人,獨立的個體,本身可享有權利、負擔債務。所以只有房子買公司的名字,建物所有權人是公司的情況下,才可以不用提供「房屋使用同意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書」,來證明公司有合法地取得那個地址的使用權,才可以登記在該位置。
可是,只要談到房屋租賃契約書,客人就會緊接著問,『那我每個月租金要寫多少?沒有實際支付租金的話,寫一張借用證明,總行了吧?』其實每月租金,不論是寫高的離譜的5萬、10萬,還是低到誇張的5佰、1仟,公家機關都收。還是不想承認租金,只寫房屋使用同意書,甚至怕國稅局不相信來找麻煩,特地去法院立了一份無償借用的公證,這些文件官方都收,要辦理公司登記時,也都沒問題,會順利通過。只是真的有問題發生時,都是在好幾個月以後,輾轉由房東那邊得知了。
很多房屋所有權人被國稅局設算租金收入,要求補稅時,都不明就裡,但說穿了,不外乎幾個原因。有可能是出租給公司行號後,對方後來申請停業卻沒辦遷移地址;也有可能是承租的營業人,他遷不明、擅自歇業,落跑了,卻還是登記在那邊;甚至也有可能是我們一開始說的,營利事業的租金支出報太低或根本沒報租金,才會造成房東要補稅的情況。
話說回來,什麼營利事業?營業事業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行號,所以營利事業的一切行為、手段、動作或交易,就是以獲利、賺錢為導向而展開的。營利事業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以銷售的方式來獲得利益,為了達到這個最終目標,中途所做的一切都是有目的性的、輔助性的支出,不會漫無計劃的做一些無意義的事,花一些不曉得原因的錢。例如,公司進一批貨,是為了賣出賺錢;為了送貨,公司添購了一台貨車;為了開車送貨,所以公司請了司機。每一個交易都是有目的的,每一個交易都在把公司往營利的方向逐步拉近距離。而每一個交易也都關係到「取得的代價」和「所有權的移轉」。像進貨時,所有權由原來的廠商移轉給公司;買車時,所有權由原來的車商移轉到公司;請司機也是一樣,他的時間所有權由他個人移轉給公司,他的上班時間中,是由公司指揮支配。但是,把房子無償借用給營利事業的情況則是完全不同。借用時,所有權並未移轉,而且用完後,還要返還給持有人。所以對營利事業來說,"借用"不是一個合法的會計事項。
還有一點,「取得的代價」。從進貨、買車到請人,公司都得要付出相對的代價,一般付出的代價就是金錢上的損失,從幾佰、幾仟到幾萬都有可能。這些交易使得公司資產、費用發生增減變化,就是會計事項。上述這幾筆交易的會計分錄,進貨時,借:進貨1,000 貸:現金1,000;買貨車時,借:運輸設備2,0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0。看到這些數字、分錄,先不用害怕,只要記得一個核心原則"等價交換":就是東西出去了,收了多少錢回來,或者東西回來了,付了多少錢出去。所有的會計分錄都建構在"等價交換"的原則上。對營利事業來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更不會有天上掉下來的禮物,所以"無償借用"是一個不存在的商業行為,也當然不會有這個會計科目。因此,既然"無償借用"無法入帳和在報表上揭露,那它就不應該發生。
可是還是有一些房東,因為無償提供房子供營利事業使用,而收到補繳租金收入的稅單,甚至還會質疑事務所是不是給他偷報收入。事實是被國稅局逕行核定,設算租金收入的,而且國稅局的做法是其來有自、合法合理的做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五類租賃所得第四、五點所說,除非出租給個人,才能無償,不然出租給公司行號時,如果租金太便宜或0元的,國稅局可以直接調整租金收入。但是,就算國稅局的調整是於法有據,還是有房東還是不甘願,一定要去國稅局找稅務員理論才甘心,不然一口怨氣沒得解。房東的個人行為我們就不多做評論,但其實也不是只有房東或屋主,有這樣的反應。多數的營業人,被要求補稅、裁罰時,反應都是不開心的,然後開始怪東怪西,怪稅法、怪稅務員、怪會計人員、怪事務所,總之把所有一切的錯都外部化,來減輕心中深處的罪惡感、無力感。這其實滿可惜的,一個改善公司營運流程、會計環節的機會,一個明顯的警訊,就這麼錯失了。
當然,有很多人對於上面提到的,所得稅中的租賃所得,存在高度懷疑,認為它是錯的、荒謬的,因為法令怎麼可以授權給稅務員,使得他們有權力依照當地租金行情,開出稅單,要求房屋所有權人補稅?明明就沒有收房客租金,明明稅單上的租金收入違反事實,沒有根據,但還是被逼著去繳一張不存在的收入的稅單。那如果稅務員可以這樣憑空捏造收入,其它的營業稅、營所稅等,是不是也可以比照辦理,想徵收就徵收、想開單就開單?這一點,倒是不用擔心,目前稅法裏,只有租賃收入可以調整,而且,平心而論,我們的稅法,從《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其實都寫的滿詳盡的。稅法它本身就是一部SOP,一個PROTOCOL,裏面有寫到、有罰則的,是一定會罰;沒有寫到,沒有罰則的,並不表示可以做,有可能只是一些零星個案,等待下一次修法時,再一併更新。所以,沒錯,稅法它並不完美,它無法適用於每一種情況,它一定有它不週全的地方,但是遇到這種情況,唉聲嘆氣、怨天尤人是無法解決問題,問題還是一樣存在。要嘛就硬起來,挺身對抗它,就像志玲姊姊、林若亞,她們覺得她們的所得,不能扣除她們最主要的支出(治裝費、工具費),非常不合理,所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也承認確實不合理,因此而修法,才有了今天的『名模條款』
那不然,就是讓自己成長、強大,讓自己大到不能倒。像最近奪金牌的運動員,因為具有公務員身份,所以不能兼職,不能代言。可是他們的人氣夠旺、名字夠響亮,廠商和官方會主動想辦法幫忙解套。不只台灣,最近韓國三星集團少主李在鎔,提前獲准假釋出獄,也是一樣的道理,他們都是大到不能倒。當你的名望值夠高,能力夠強時,資源自然就會向你靠攏,而你的選擇也就會變多,以前過不去的路,自然也就通了。所以要嘛培養自身實力,正面對抗稅法,不嘛就是一聲不坑,默默收下稅單,乖乖繳稅。如果無法成為能力強大的大人,至少當一個不後悔自己選擇的小孩。
最後來整理一下,課稅是稅務人員的天職,沒課到你的稅,你甚至可以說他瀆職。只是不管他們要課什麼稅,營業稅、營所稅、贈與稅、遺產稅還是萬萬稅,不論什麼稅,都一定有法源依據,萬稅不離其宗,你唯一要做的事,只有一件,就是去了解稅法,你要了解它,它才能保護你,協助你避開經營路上的危險,把風險降到最低。人們常說,『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一點兒也沒錯,誠不欺我。你要懂法,才知道陷阱在哪、如何處罰、怎麼避開。只是大部份的人,沒有時間去逐一去了解每一條法令,那也沒關係,花點錢,請專家幫你整理、暖身,都遠勝於什麼事都不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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