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再來討論一則新聞。淡水八里媽媽嘴咖啡店的雙屍命案,負責人再審判決確定的案子。民國102年,媽媽嘴咖啡店的店長謝依涵,於營業時間內,在店內對客人,富商夫婦,下安眠藥,攙扶至外面後,以預藏水果刀,予以殺害。死者的媽媽,向當時的店長和呂姓負責人及二名股東求償368萬。呂姓負責人及二名股東不服,提出再審。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被下藥後,在店內已呈現神色昏迷、緊閉雙眼的狀態,可是卻無人協助,無人通報,任由店長獨自自行攙扶至店外,再將殺害。明顯未對員工教育訓練、定訂考核規則及欠缺通報和監督機制,錯失救人機會,因為判呂姓負責人與二名股東負連帶賠償責任368萬。
網友們封呂炳宏為"最衰老闆",真的是實至名歸,他是真的倒霉到了極點。這件案子中,安眠藥不是他準備的、刀子不是他買的、行兇地點也不是他的店內 。套一句【逆轉裁判】常說的,他在這整個案子中,沒有犯罪動機、沒有參與犯罪過程、沒有得到任何金錢和財務上的利益,卻平日無辜地背上368萬的賠償責任,是真的很衰。
高等法院認為,呂姓負責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未盡監督的相當注意。嗯,說的很模糊,而且容易被擴大解釋、無限上綱,但還是有提到幾點,其中包括:"員工教育訓練"、"安全用餐環境"、"平時未對員工考核"、和"員工外出管理方式"等。
關於高等法院說的那四點,拿到實務中來看,不免會讓人產生一種,"我明明都有做了,還做的很好,怎麼會說沒有?"的認知誤差。身為一個僱主、一個咖啡廳的老闆,從篩選履歷、面試員工的那一刻起,就已經開始在"盡監督的相當注意"。之後員工來報到,老闆都嘛是亦步亦趨、一步一步的從頭教起,從掃地、擦桌子、清咖啡機、清吧咍、整理廚房、洗廁所,從外場到內場,每一個動作、每一個細節,老闆要求的,絕對嚴格許多,說是雞蛋裏挑骨頭也不過份。不怕員工學太多,只怕他們學不夠。這麼努力的要求是為了什麼?就是為了給客人一個安全無虞的用餐環境,一個讓人可以輕鬆自用、聊天打屁的所在。所以對於員工訓練、用餐環境的要求,做為老闆,絕對是非常非常嚴格的,比法院還嚴格。而謝姓女員工的表現也很好,學的也快,足以勝任咖啡廳的工作,才能夠一路從計時人員,轉為正職聘用,最後再昇為店長。相信她對公司的事務,不論是內部行政或是外場銷售,都有一定的水準,才能擔任店長,才能帶領其他的人員。而絕大多數的中小企業,也是依照這個模式在運行,找人→用人→訓練人→交給人。除非老闆身兼店長,而且只開一家店,不然多數的老闆,會把人員培訓好,在他的能力和經驗足以擔任店長時,把權力下放給他,由他去管理這家店,老闆自己則去開第二家、第三家店。老闆不在時,這家店的裏裏外外、一切大小事務,就是交給店長去打點。也因為是店長,職務特別的關係,對於店長於上班時間內,不假外出,老闆通常不會過問太多。有可能他只是去聯絡廠商、臨時去買個五金、去繳一下水電話…等瑣碎小事。而這樣子員工教育訓練之法,也是一般書籍雜誌常教的,要培養他們獨立思考、解決問題,才不會主管自己做到死。所以法院說,店內沒有通報機制,發現客人雙眼緊閉、神色不佳,沒有予以協助,也不太對。應該是說,店內當下就在派人協助處理了,只是沒想到派去的這個人,是下藥要殺他們的人…
關於員工訓練,沒有一位老闆,會在帶新人時教他一些跟營運上無關的事務和技巧,更不會教他說"如果遇到客人雙眼緊閉時怎麼辦?"、"如果客人要認你當乾女兒怎麼辦?"、"如果店長不在怎麼辦?"又或是"如何預防殺人案的發生?"、"如何保護客人生命財產的安全?"這些都是跟營運無關的項目,不可能也不應該拿來當作員工訓練之用。用了也只是反效果收場而已,不信的話,試試對一個新來咖啡廳打工的弟弟妹妹說,我今天要教你,如何在店裏預防命案的發生、如何有效對抗持刀強匪?我相信他一定隔天就不會再回來上班了。由此可知,跟主業無關的訓練項目,老闆不用說,也不會做。但是和主業相關的,煮咖啡、點餐、上菜…等,老闆會要求你做到盡善盡美,然後,完全放手,讓你獨立運作、獨自完成。畢竟老闆開了這個職缺,就是要找人來做這些工作,如果還要把老闆綁在旁邊,手把手的教你、每個動作盯著你看,有沒有確實做好,有沒有添加不尋常的東西,那生意不用做了,連人都不用請了。所以,我不懂,法院版的咖啡店,應該要如何運作,SOP該如何制定,才能讓老闆們不用背負連帶賠償責任。
我也曾經想過,是不是用有限公司的方式去經營,那麼就只會罰公司,不罰個人,可是依照法院的判決看起來,是採實質認定來做衡量。媽媽嘴其實是有兩間,一間是獨資商號、一間是登記有限公司。獨資商號是負責人承擔無限責任,即使事後申請註銷解散,也不會免責,這個不難理解。但是有限公司,他是呂炳宏的一人公司,他擔任董事,負責人,對外代表執行業務。但是實際是由他和另外兩位股東,一起出資成立的,所以三個人對公司的營運都有權插手,也都可以以老闆身份,分派工作或指揮監督,所以這三個人,都是老闆,要求償也一起求償,並不會因為只有呂炳宏掛名,就只罰他。那麼看來,當董事的人就要認真經營,當股東的人,就乖乖等收紅利,才不會無端捲入案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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