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起床,一邊吃早餐,一邊看新聞,偶然看見一則新聞,「某某藝人揭XXX雙面人 牽連教會」。點進去看了看,大意是在說,B藝人曾替教會傳福音及做見證分享,完成後,牧師要求他填"簽"一張空白的勞務報酬單,做為日後申報用。他於當下有填寫基本資料,姓名、身份證號、地址、電話等,但因為報酬單上並無實際報酬金額,所以他也就沒有簽名表示收到款項。最近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10年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發現通知書上多一筆,他未曾實際領取的執行業務所得。

   

  這樣子的情況,早期在營利事業是滿常見的。這也就是典型的公司虛報費用、個人虛增收入的案例。尤其是在成本與費用取得困難的行業,像工程行、設計業、顧問業等,這些行業的主要收入來源都是勞動收入,所以以前的業者,就會想辦法提高勞務成本,把獲利沖掉。例如,淨利100萬的話,就去找2、3個人頭,每個人報薪資30、40萬,如些一來不但可以降低稅前淨利,少繳稅,甚至可以轉盈為虧,免繳稅。只是這些都是很久很久以前的故事了。

   

  回到這個藝人與教會的現實案例。首先要釐清的是B藝人有沒有收到這筆2萬元的報酬。B藝人說他沒收到,有可能是真的沒收到,也有可能是有收到,但是忘了。甚至還有可能是拆分成三、四次給付給他的,只是申報時是彙總成一筆申報而誤解了。這些都是有可能的。

   

  教會這邊,有支付的話,是不是有其它的支付證明,可以佐證?如果是轉帳的話,那轉帳的交易資料就是最有力的證明;如果是現金的話,那對方有沒有簽收?還是有錄影畫面?這些都是很好的證明方式。

   

  只是教會這邊要注意一點,有沒有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那張勞務報酬單上,給付淨額是2萬,倒算回去的給付總額是22,756。為什麼是22,756,不是22,000?因為還要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計算進去,所以給付淨額是2萬的話,20,000 / (1-(10%+2.11%)) = 22,756。驗算一下,給付總額22,756 - 扣繳(22,756 * 10%) - 補充保費(22,756 * 2.11%) = 22,756 - 2,276 - 480 = 20,000。這個10%租賃扣繳和2.11%的補充保費,是教會要先行代支代付的,是要在把錢交到B藝人手上前,列印繳款書,拿2,276和480,去銀行分別繳給國稅局和健保局後,再把剩下的的錢交給B藝人。教會可以先自行檢查是否有做這個動作?有做的話,給付淨額才會是2萬哦。

   

  再繼續假設教會有依照規定幫B藝人扣繳,那接來就是要在次年一月的時候,分別向國稅局和健保局做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和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申報,可以利用人工或電子媒體方式申報。申報完成後,於二月十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填發給納稅義務人,也就是B藝人。到此為止,才算是完成整個「扣繳申報」。

   

  上述的這幾個動作,如果沒完成,會不會怎麼樣?會的,這些都是有罰則的。應扣未扣、有扣未繳或未依規定申報,都會被罰滯納金、利息和罰金,而且都是罰拿錢出來的那一方,也就是罰教會。

   

  但是我覺得前面這一大段說的,如果真的有給付,就都是小問題。真正嚴重的是,如果協會確實沒有給付B藝人任何報酬,卻又申報了他的執業所得,那事情就大條了。因為一旦這樣子做,表示該教會虛增費用,逃漏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再來是那張教會出具的勞務報酬單,B藝人宣稱他未領取該筆2萬所得,也沒簽收,那…勞務報酬單上的名字是誰簽的?只是不管是誰簽的,簽名的人已涉及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屬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一旦有嫌疑,檢察官就要依法進行調查,就算後來B藝人和教會上演大和解,不願意再繼續追究,檢察官還是要查個水落石出,兩造其中一方有人被判確定,背上案底,才能結案了。最後還有一各問題,也是刑法裏面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法條。因為教會申報的各類所得資料,國稅局並沒有辦法去實地、實質、逐筆審查,只能就你提供的文件照單全收。國稅局沒有核准或駁回教會申報資料的權限,所以教會如果明知是不實資料,卻還是提交給國稅局,那就又多犯了一條。

   

  結論是,千萬不要做不實的申報,不要逃稅,因為這些行為產生的後續問題,是很嚴重的。就像虛報所得,可能會面臨的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都不是花錢就可以解決的。現在案子發展至此,怎麼辦?B藝人說教會負責人的態度一反常態,熱情積極、溫言軟語、長文簡訊。但說真的,如果換做是我,知道後續要面臨那麼嚴重的法律責任的話,用哄的、用求的、用跪的、用錢換的,也都要拜託對方承認,有這筆所得。然後,趕快,把臉書、IG上的照片、貼文、回應,統統刪了,不要再曝光,搏取關注了。曝光過度,國稅局不查,不移送執行都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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